冬日的清晨,离东洞庭湖采桑湖管理站不远处的一处水域,一群小天鹅在洲滩上悠闲地觅食,数十只豆雁从草丛“哗啦啦”展翅飞出,鸣叫声此起彼伏。 “再过阵子,北方气温继续走低,更多候鸟到来,这里就迎来了热闹的观鸟季。”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高大立说。 随着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,近年来湿地的生态功能更加为人们所关注。湿地具有涵养水源、净化水质、维护生物多样性、蓄洪防旱、调节气候和储碳固碳等重要生态功能,对维护我国生态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。 “湿地保护法最大意义是弥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短板,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扭转‘重环境、重资源、轻生态’的失衡局面,推动生态法治建设。”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,为了更好保护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,这部法律对湿地管理体制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。 他解释说,此前涉及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分散在水法、水污染防治法、森林法、草原法、环境保护法、海洋环境保护法等,主要侧重于单一要素或单一功能的保护,缺乏对湿地生态空间、湿地要素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统筹管理。 新出台的湿地保护法规定,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,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、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。国务院自然资源、水行政、住房城乡建设、生态环境、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,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、修复、管理有关工作。 此外,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、水行政、住房城乡建设、生态环境、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。 “针对湿地保护进行专门立法,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,为强化湿地的保护和修复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。”杨朝霞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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